土耳其特洛伊遗迹出土距今约4500年稀有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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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湖南株洲9月29日电 (刘曼)2025湖南(醴陵)国内陶瓷家当博览会(简称“瓷博会”)29日在“千年瓷都”醴陵落幕,来自中国、俄罗斯、英国、美国、马来西亚等十余个国度的341家陶瓷企业、47个国内品牌参展,范围与参展商数目创历届之最。9月29日,2025湖南(醴陵)国内陶瓷产业展览会揭幕。图为外国参展商在展位安排。 曾经庆丰 摄  醴陵是中国三大古瓷都之一,这里首创的釉下五彩瓷被誉为“西方陶瓷艺术的高峰”。1915年,产自醴陵的藊豆双禽瓶海外参展,荣获“巴拿马安定洋万国展览会”金奖,申明远播海外。  现在,醴陵已经构建起从研发设想到生产发卖、从文化创意到文旅融合的完备陶瓷财产集群,产品涵盖产业陶瓷、日用陶瓷、艺术陶瓷三年夜类4000多个品种,此中日用瓷远销150多个国度以及地区,电瓷已经销往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量均居中国第一。停止2024年底,醴陵陶瓷上卑鄙企业达1500多家,其中范围以上企业321家,工业集群总产值达800亿元国民币。  从2015年至今,瓷博会已举行八届,为环球陶瓷产业互联互通供给合作与展现平台。  首次参会的法国陶瓷艺术家爱玛·圣·胡农(Aima Saint Hunon)对本地陶瓷艺术抖擞出的发达生机印象浅显。她认为,瓷博会也是推进东西方文明交流的桥梁。“咱们的开化的确差别,但恰是这种差异,才让交换变得很宝贵,另有可能引起意想不到的创作灵感。”(完)--> 【编辑:张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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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在于,即刻评|领证后再入职能否休婚假,磨练善意与互信  澎湃特约评论员 毕铭  领告终婚证后再入职新公司,还能休婚假吗?近日,“领匹配证后入职原示知无法请婚假”话题登上热搜,引起网友热议。  工作源于一名福建厦门的网友发帖称,自己入职前领取结婚证,在现公司请婚假时被以“入职前支付的结婚证,无法请婚假”为由拒绝。有记者查问发明,对于婚假必须在领证后多久内休完,并不明文规定,一般以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  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很多网友发帖询问异样的问题,他们因领证时间较早,入职后不清晰是没有是能够请婚假。而有法院案例显现,若员工在入职新用人单元前主不雅上不具备休满婚假的条件,且新用人单元不能证明回绝申请婚假的来由正当性,法院将支持员工的婚假请求。  所以,究竟能不能休,实在并无对峙的规范谜底。正如上述案例中,相干法院判决结果根据的便是一个十分具体的景象——当事人于2019年2月22日支付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新公司,入职前主不雅上不能够休满15天婚假,因此可在入职后休,新公司不患上拒绝。  网友对于此也有没有同的看法。有人主意,休婚假是个人权力,不应严厉卡着入职时间;也有人以为,要防备有人钻空子,如果在以前的公司休过婚假了,再到新的公司休一次,这对于企业没有公平。  捕风捉影地说,不能希望法律对这种“模胡地带”事无巨细地拿一把尺子量究竟。相干法律之所以未对此举行统一规则,实在是给集体以及企业留下了灵巧应对于的空间。究竟结果,事实状况是简单的,如果只是一味规定“休”还是“不能休”,反而能够会制作更多的题目。至因而否要戒备钻空子的后果,真正宁肯赐与员工更多好意的企业,总有办法在杜绝“白剽”的同时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  以是,领证后再入职究竟能不能休婚假,照旧要具体问题详细阐明——员工的注意情况,以及企业的具身形度。但正是在这种法律“留白”处,最能折射出一个企业看待员工实正在的理念。  这一话题引起烧议,也是比年来舆论场一个夺目情形的缩影,即职场话题成为高频热点。诸如“带薪休假何时能落实”“任务实现了,能不克没有及到点下班”、员工的“休假耻辱”等话题,都被重复讨论。这面前所对于应的,是一种值患上关注的群体心理的实在流露,即“打工人”对于本身的权益景况,越来越敏感,愈来愈关注。  这面前的原因是宏年夜的,既与集体权力认识的晋升无关,也与集体对于于谋求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有了更高的要求不无干系,同时还陪同着越来越多人对于于任务自己的代价以及意义的重新审阅。  没有管若何,这种社会意理的改变,都在提醒企业,在企业文明构建、平衡好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上,需要以新思想赐与新回应。比方,简朴的“合规”思维,可能已经缺少让员工感觉到充足的“共情”。在法律规定存正在空白的领域,更磨练企业的管理聪慧与人文关怀。可以说,若何正在法则之外开释更多的善意,让员工感触感染到恭敬、互信,已经成为以后一个单元和企业的凝集力、合作力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编辑:于晓艳】

经过深入思考,主如果,中新网昭通9月30日电 (胡国英 韩胜 张琛魁)9月30日,由中国铁建年夜桥局承建的渝昆高铁重难点管制性工程三股水特大桥合龙。9月30日,渝昆高铁三股水特年夜桥合龙。张琛魁 摄  三股水特年夜桥位于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境内,由中铁二院勘察设计,为主跨168米、全长546米大跨度高墩桥梁。桥梁逾越平地峡谷区,两侧陡立,断面呈“V”字形,地形地质条件极其庞杂,施工难度极大,是渝昆高铁全线重难点控制性工程。  ...

从微观层面,一旦,中新网9月25日电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9月25日下午,国防部举行例行记者会,国防部新闻讲话人张晓刚大校公布音讯。图自国防部网站  张晓刚介绍,9月底,中国海军戚继光舰、沂蒙山舰将施行近海实习任务。此间,赴喷鼻港构造舰艇凋谢举动,并拜访柬埔寨、泰国、新加坡,与到访国海军开展互学互鉴流动,进一步增进友谊互信、深化务实合作。--> 【编纂:叶攀】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三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阳禾】

7月11日是世界人口日。随着生命科学研究的突破,遗传学成果已从实验室走入日常生活,为健康生育和疾病防治提供科学支持。我们常说的基因、DNA、染色体,就像一本精密的生命说明书,三者的协作决定了我们从外貌到健康的全部密码。-->  DNA、基因和染色体是遗传信息的不同层级载体,三者既协同工作又各司其职。  DNA,即脱氧核糖核酸。称得上是生命的“化学密码本”,负责存储和传递遗传信息,并指导蛋白质合成。  基因是DNA上具有特定功能的片段,通过编码蛋白质调控生物性状,如血型的表达,并参与生命活动。人类约有2万~2.5万个基因,仅占DNA总长度约1.5%。  染色体可以说是DNA的“高级打包形式”,是由DNA与蛋白质紧密缠绕形成的棒状结构。这种结构帮助DNA在细胞分裂时高效分配,避免遗传信息混乱。人类体细胞有23对染色体(共46条),其中1对为性染色体(XX或XY),其余22对为常染色体。  “男孩像妈 女孩像爸”有依据吗?  “男孩像妈妈,女孩像爸爸”是民间广为流传的说法,这可能来源于一些观察。但现在遗传学研究表明,孩子的外貌、性格这些特征是父母基因复杂重组的结果。与性别相关只是概率事件,并非规律。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儿科主任 杨光:到底是父亲起主要作用还是母亲起主要作用?实际上这是一个综合的作用,看夫妻俩谁的基因更占显性的作用。  孩子从父母双方各继承50%的基因,但具体组合是随机的,可能更像父亲、母亲,或介于两者之间。但确实有一些显性遗传特征更容易遗传,比如双眼皮、卷发、高鼻梁等。另外,专家提醒大家,孩子的一些特殊表现不要归结于遗传而忽视。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儿科主任 杨光:比如有些孩子说话晚,很多家长小时候说话也晚,觉得这都是先天因素决定的。实际上如果发现一个孩子,到两岁、两岁半还不能说话,有可能是单纯的语言发育迟缓,也有一些是孤独症的表现,这些都得专科医生来判断。早期干预可以提高预后效果。  80%遗传病患儿父母无症状?这个筛查要了解  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是每个家庭的希望,而避免由先天基因缺陷导致的疾病至关重要。研究显示,平均每个正常人都会携带2.8个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变异基因。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副院长 罗琼:一对夫妻如果他们的表型是正常的。所谓表型正常,就是外观、行为、认知等方面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偏差。这类人做隐性携带基因筛查,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携带同一遗传病的同一致病基因位点。如果夫妻双方都携带该基因,他们结合后,胚胎或胎儿有1/4的可能性成为患儿。  专家所说的这种单基因隐性遗传病,包括脊髓性肌萎缩症(SMA)、苯丙酮尿症(PKU)、部分遗传性耳聋等。数据显示,我国80%的单基因遗传病患儿父母无相关症状,属于隐性携带者。专家建议所有计划怀孕的夫妇,无论有无家族病史,均应进行孕前携带者筛查。  以下人群需优先筛查:  有单基因遗传病家族史或生育过患儿的夫妇  高龄备孕夫妇(女性≥35岁)  有不明原因流产、胎停史的夫妇  关于生育的3个认知 可能都是误区  “你这个毛病随爸爸了”“那个毛病像妈妈”是常见的民间说法。但这些所谓遗传的“常识”背后,从医学角度讲,隐藏着认识误区。  说法一:基因决定一切 后天努力没用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儿科主任 杨光:包括体格的发育、智力的发育,都是遗传和环境相互作用的,遗传占主要的作用,环境因素也占30%左右。所以一些孩子,后天给他努力营造一个好的环境,给他一些促进发育的措施,他会在自己的基础上达到最优的成长。  说法二:女性高龄生育可能影响胎儿质量 男性高龄没关系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副院长 罗琼:女性的高龄主要是影响卵子的减数分裂,所以导致胎儿染色体病的概率会比较大。父亲高龄导致基因新发突变的概率会高很多。但这个只是一个比例的问题,不是说父亲高龄一定会生出有基因病的孩子。  说法三:无痛分娩会影响孩子智力发育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副院长 罗琼:实际上无痛分娩对孩子智力发育的影响是没有任何高质量的证据来支持的。因为无痛分娩(药物性镇痛分娩)的药是打在椎管内的,对母亲的一些神经产生暂时性的镇痛作用,但是它不会到达胎儿身上。  (总台央视记者 杨阳 史迎春 赵迎晨)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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